(2016)川1325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李府诚、冯文果、任顺碧、李溢、郭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李府诚,冯文果,任顺碧,李溢,郭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张家隆,行长。被执行人李府诚,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9日,住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冯文果,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6日,住西充县仁和镇。被执行人任顺碧,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李溢,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8日,住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郭玉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27日,住西充县双凤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府诚、冯文果、任顺碧、李溢、郭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未受偿为借款本金96436.77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