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怀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