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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郭殿甫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殿甫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27号罪犯郭殿甫,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殿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殿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郭殿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殿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殿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