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军强 申请执行曾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强,曾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37号申请人��军强,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曾科,男,汉族,村民。韩军强申请执行曾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由曾科支付韩军强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科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入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