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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范文杰与谢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杰,谢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258号原告范文杰,男,汉族,2008年6月8日出生,学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法定代理人范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范大有,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系原告爷爷,。被告谢昌华,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岳家庄大道183号,负责人:周二长,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杰与被告谢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文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协调处理好,无需法院再进行裁判,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文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范文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古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