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梁智军、何文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梁智军,何文雄,梁志佳,邓亚泉,邓其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梁智军,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33X。被执行人何文雄,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638。被执行人梁志佳,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01X。被执行人邓亚泉,男,汉族,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8115。被执行人邓其崧,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512。关于被执行人梁智军、何文雄、梁志佳、邓亚泉、邓其崧罚金一案,本院(2015)肇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梁智军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二、被执行人梁志佳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三、被执行人何文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四、被执行人邓亚泉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五、被执行人邓其菘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2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智军、何文雄、梁志佳、邓亚泉、邓其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2016年4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亚泉所有的位于百花园菊花苑第七幢704房及首层2号车房(房产证号40××20)、被执行人梁志佳所有的位于厂排街横巷江滨堤侧第九幢401房(房产证号02××14)及被执行人梁智军与王双共有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大鼎路10号肇庆锦绣山河花园一区10号楼2单元801房(房产证号肇02000571**);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亚泉名下的摩托车(粤H×××××),该车辆去向不明;同时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志佳银行存款596.14元,被执行人邓亚泉银行存款3764.73元,上述款项已上缴国库。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由其亲属居住或使用,需确定权属人及解决居住问题后再行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未能处理其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理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理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晋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