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海泉与被执行人X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泉,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姚海泉,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成,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海泉与被执行人X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45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