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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3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双方是自由恋爱约2年,于2008年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年生育长子李某甲,2011年生育二儿子李某乙,夫妻感情较好。自从2012年被告就常不归家,不尽家庭责任,经济来源中断,这时原告才知被告在外面金屋藏娇,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说,还变本加厉,至今毫不悔改。特别是2016年春节,原告满怀希望被告来家支付生活费用,可是分文未付,还花言巧语哄骗原告,最伤心的是春节被告偷偷溜掉。原告为了这个家操心把持也不能感动被告,原告三年来忍受感情伤害,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债权财产归孩子所有,债务归被告承担,由被告来支付经济补偿。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俩感情很好,原告所说的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乙,××××年××月××日双方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现原告因生活琐事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能准予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已经恋爱多年,且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育有两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分歧,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1、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