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淑荣与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淑荣,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844号原告:江淑荣,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撒金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淑荣诉被告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淑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淑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兆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