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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列志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列志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249号罪犯列志雄,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列志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第7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列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列志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列志雄虽有悔改表现,但属累犯,且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列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