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李玉华、赵翠云、仇玉鹏、李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赵翠云、仇玉鹏、李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华、赵翠云、仇玉鹏、李万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华、赵翠云、仇玉鹏、李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被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