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国金与李德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金,李德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金,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德哨,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5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