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乐犯抢劫罪、抢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八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3号三单元302室红发廊职工宿舍内,持刀对被害人常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80元及酷派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一件玉佛挂件。嗣后,被告人刘某又采取摸被害人常某胸部、下体的方法,对其进行猥亵。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抢劫所得现金80元、酷派手机一部及其犯罪携带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对于扣押财物,公安机关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未出庭证人孙某、王某书面证言,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庭前供述与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连价鉴(2016)56号关于一部酷派D530手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并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与强制猥亵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与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斌斌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