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769号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吴双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兴军,天津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锦,天津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艳华,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