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其刚与柴如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刚,柴如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123号申请执行人:李其刚。被执行人:柴如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如超名下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同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