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利贤与陕西神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贤,陕西神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029号原告郭利贤。被告陕西神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唐娣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一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贤诉陕西神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利贤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其余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赵文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