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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卫敏与何伟、叶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敏,何伟,叶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744号原告:王卫敏。委托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梅花,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伟。被告:叶达。原告王卫敏与被告何伟、叶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卫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卫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