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立群与被执行人汤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群,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赵立群,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汤成,男,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群与被执行人汤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汤成银行工资账户,及汤成所有的48平方米房屋的房籍。被执行人汤成将执行款150,000.00元,及未到期的欠款100.000.0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申请执行费2150.00元,本院将执行款247150.00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