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20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高埗宏达工艺厂、林喜七等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08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育勤,张国和,东莞市施雅图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高埗宏达工艺厂,林喜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08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成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育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张国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东莞市施雅图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和。被执行人:东莞市高埗宏达工艺厂,住所地:东莞市。投资人:张国和。被执行人:林喜七,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育勤、张国和、东莞市施雅图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高埗宏达工艺厂、林喜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3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林喜七正与其协商自动履行,故请求本院暂缓强制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4执20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