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8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学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8刑初3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新,男,1967年11月16日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亭华,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新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新及其辩护人刘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学新以其出资、陈某2出土地的形式,在陈某2位于原定南县历市镇胜利南路108号老房拆除的宅基地和另外购买到的相邻土地上进行整合,合作建房。2012年建成了一栋七层的楼房,现地址为胜利南路231号。期间二人通过协议约定,张学新分得该栋房屋的部分住房、柴火间以及该房旁边未建的一块面积约230平方米的土地。2014年,被告人张学新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欠款,张学新决定将胜利南路231号房屋旁剩余的这块面积约23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变卖。肖某1得知此情况后,想到之前借给张学新的27万还未归还,加之张学新因好赌,可能把财产输光,故主动向张学新提出,将该地转让给其,看有无人投资或购买,张学新表示同意。2014年8月26日和同年9月4日,两人先后签订了手写和打印的土地转让协议,意为该地使用权、所有权归肖某1,约定该地转让价格为58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后,张学新得知肖某1未找到人购买该地,且土地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明手续亦已被肖某1拿去抵押借款。被告人张学新为急于筹得资金还赌债,欲将该地另转让给他人。经人联系,被害人陈某1找到张学新商谈购买该地的事宜,最终二人达成合意。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张学新故意隐瞒已将该地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了肖某1的情况,骗取陈某1的信任,陈某1则委托其女婿与张学新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33.28万元,并先后支付给了张学新15.2万元土地转让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因张学新一直未按约定交付其在合作建房时从历市镇良富村村民手中转让而来的“山间小路”土地协议书原件(此原件已交付给了肖某1),陈某1则未继续支付剩余土地转让金。同年10月7日,张学新独自离开定南前往广东,电信失联。同年10月31日,陈某1对受让的土地进行平整时,受到了肖某1的阻止,方得知实情。此时,陈某1及其亲属却联系不上张学新,遂向定南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学新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经多方规劝,被告人张学新于2014年11月26日到定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但被告人张学新已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1、陈某2、黄某1、杨某、郭某、肖某2、骆某、黄某2的证言,(陈某1、张学新)合同,(陈某2、张学新)合作建房补充协议,(何某、陈某2、张学新)土地转让协议,(陈某2、张学新、历市镇良富村新寨村民小组)补充协议,(叶某、张学新)协议书,(肖某1、张学新)土地转让书、山地转让协议,(张学新、杨某、骆某)房屋转让合同,收条、借条、欠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撤销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经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将所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拒不退赃,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犯罪;被告人与肖某1、陈某1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其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华政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