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赖忠武与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山县球川镇人民政府人身自由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忠武,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山县球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赖忠武,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黄陈村片领山。法定代表人朱辉武,院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山县球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山县球川镇红旗路59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宏,镇长。再审申请人赖忠武因与被申请人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山县球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球川镇政府)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忠武申请再审称:1、赖忠武曾向江山市��四人民医院要求出具病历,但该院一直未出具,诉讼时效应在申请人拿到病历时起算。原判决认为赖忠武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赖忠武患有××并违法上访,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等资料是伪造的。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案涉《承诺书》和《关于要求将赖忠武继续送往江山第四医院治疗的申请报告》未经庭审质证。4、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赖忠武主张二被申请人对其强制治疗,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其自本案涉及的治疗事实发生始,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赖忠武的第一次治疗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院后的第二日即2012年5月11日开始计算,第二次治疗的诉讼时效从出院后的第二日即2012年12月4日开始计算。故原审认为赖忠武于2015年5月7日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赖忠武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拿到病历时起算,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并未认定赖忠武患有××并违法上访的事实,故其主张原判决认定其患有××并违法上访属认定事实错误,无事实依据。赖忠武主张原一审时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等资料是伪造的,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案所涉承诺书和申请报告,已经庭审质证,且原审对该证据并未认证,故赖忠武认为未经质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综上,赖忠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三)(四)(十三)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忠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日知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