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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穆明明与李华、苏小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明明,李华,苏小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财保11号申请人穆明明,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人李华,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乌斯太工业园区。被申请人苏小纹,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穆明明与被申请人李华、苏小纹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乌斯太支行的银行存款及苏小纹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斯太支行的存款共120000元。申请人穆明明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乌斯太支行的银行存款及苏小纹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斯太支行的存款共12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穆明明“北京现代”越野车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宿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