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振辉盗窃、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399号罪犯张振辉,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辛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辉犯盗窃、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张振辉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立、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振辉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张振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3、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王钦、戴森和罪犯李建军、刘卫健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应从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