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赵长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长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26号罪犯赵长军(又名电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长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共同民事赔偿六百二十五元。同案及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9月20日至2002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止);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长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长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长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06年4月20日,受到监狱警告处分,已扣考核分1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赵长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受到监狱警告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