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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宁洪龙与华长国、华连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长国,宁洪龙,华连明,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长国,泰安市鲁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董,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洪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清,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华连明,农民。一审被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琵琶村南万官路。法定代表人:董万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华长国因与被申请人宁洪龙及一审被告华连明、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长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