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涛、王天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涛,王天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赭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作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王天银本院受理的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涛、王天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王天银在农业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对于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已对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已将解除冻结通知书(回执)寄回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2197号民事裁定书委托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