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尚琴申请执行陈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尚琴,陈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胡尚琴,女。被执行人陈发丽,女。胡尚琴申请执行陈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发丽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尚琴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尚琴与被执行人陈发丽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胡尚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