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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尚琴申请执行陈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尚琴,陈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胡尚琴,女。被执行人陈发丽,女。胡尚琴申请执行陈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发丽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尚琴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尚琴与被执行人陈发丽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胡尚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