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炳众、郭钦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郭炳众。被执行人郭钦搞。被执行人郭必领。被执行人杨安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郭钦搞名下有别克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郭炳众名下有东风标致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郭必领名下有嘉华牌浙C×××××小型轿车一辆,已在本案中予以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郭炳众、郭钦搞、郭必领、杨安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4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