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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唐立吾、聂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平,唐立吾,聂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平,男。被执行人唐立吾,男。被执行人聂芙蓉,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唐立吾、聂芙蓉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180000元,利息447626元(暂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止),诉讼费34792元。并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6350元,以上合计26887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立吾、聂芙蓉银行存款26887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