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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学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第667号罪犯张学刚,男,满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人,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围刑初字第0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学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第97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