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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德新与仲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新,仲米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姜德新,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仲米伦,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德新与仲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