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德新与仲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新,仲米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姜德新,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仲米伦,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德新与仲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