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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与中恒天汽车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中恒天汽车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86号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法定代表人孟瑞章,职务董事长。被告中恒天汽车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新国道大街288号。法定代表人王铁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天汽车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恒天汽车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6元,由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亚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鑫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