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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恢字第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金全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蒋少辉,局长。被执行人郑金全,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金全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漳工商溪处字(2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全长期在外打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金全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8533.00元的存款,余款被执行人已自动缴纳清楚。另被执行人郑金全已按照漳工商溪处字(2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第一项处罚,已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所处罚没收被执行人电脑设备已损坏并遗失,该项执行标的物已丧失,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漳工商溪处字(2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没收计算机主机8台”处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人民陪审员卢炳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巧 红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