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苏舟与谢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舟,谢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160号原告:李苏舟,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道华,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苏舟诉被告谢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苏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苏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苏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李苏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智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