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苏舟与谢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舟,谢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160号原告:李苏舟,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道华,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苏舟诉被告谢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苏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苏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苏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李苏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智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