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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2769号原告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2号。法定代表人夏碎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晓兵、方成,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南关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军。原告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起诉讼,诉请(已变更):依法判决被告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3000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SQZK130GA20切纸机一台,约定价款123000元,由被告先支付定金60000元,余款六个月结清,并约定,如被告不按约定期限及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货款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天累计。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60000元定金,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2015年6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000元,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付清,并由被告在货款确认单上签名盖印确认。此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剩余53000元尚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及违约金(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被告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预交的受理费17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