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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283号原告张某某,现住通榆县。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