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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穆永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227号罪犯穆永胜,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永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穆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穆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永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穆永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永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