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孟祥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57号罪犯郑孟祥,男,1983年4月2日出生,福建省永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该犯及其同案共同退出人民币8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其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孟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孟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