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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介震与王西欧、彭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介震,王西欧,彭正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65号原告:彭介震,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西欧,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彭正燕,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彭介震与被告王西欧、��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原告彭介震起诉时被告王西欧已下落不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显为不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