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南通美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海普阳油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美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海普阳油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492号原告:南通美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郭里园77幢204室。法定代表人:赵迅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海普阳油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陈村。法定代表人:王备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美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普阳油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