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丹等与周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董淑兰,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周丹。申请执行人董淑兰。被执行人周志强。申请执行人周丹、董淑兰与被执行人周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执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强银行存款人民币228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