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358-2号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明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伟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表人:邵宝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兰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起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兰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相飞,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审理须以津港公(经)立字(2015)112号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人民陪审员 张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