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傅李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傅李祥,许宝珠,傅晓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李祥,男,200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系傅李祥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宝珠,女,194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严孙伟、张燕玉,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傅晓军,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李某、傅李祥因与被上诉人许宝珠、原审被告傅晓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807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傅李祥。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灵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