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潘桂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潘桂华,1陆国林,2陈焕凤,3陆某,4陆2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建新。委托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桂华,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1陆国林,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葛耀华,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2陈焕凤,女,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葛耀华,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3陆某1,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4陆2,男,200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陆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桂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莘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鸣良审 判 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