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盖光辉、李仙文、薛德强、张洪刚与被告盖相清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光辉,李仙文,薛德强,张洪刚,盖相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11号原告盖光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兴东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炳杰、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仙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一路顺加油站业主,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薛德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垦利县。原告张洪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相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万洪卫,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光辉、李仙文、薛德强、张洪刚与被告盖相清合伙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分别于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光辉、李仙文、薛德强、张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全刚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人民陪审员 吴学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