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XXXXXXXX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XXXXXXXX沈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017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中国XXXXXXXX沈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XXXXXXXX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