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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璞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璞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璞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新中村闽中路2号。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璞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504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璞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货款448100元及受理费12116元。现被执行人天津韩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5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