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78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被告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大道。法定代表人方卫华。被告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52号1栋601室。法定代表人方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