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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78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被告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大道。法定代表人方卫华。被告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52号1栋601室。法定代表人方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共青城道道水务有限公司、道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