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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苏与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苏,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初1111号原告罗苏。被告颜凯。原告罗苏与被告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罗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苏负担。审判员  张伟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