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66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423),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8),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腾程 来源: